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明報@辣招法理薄弱 或違基本法精神(17-10-2013)


【明報專訊】政府正為辣招向立法會闖關,謝偉俊在周一出席107動力及獅子山學會合辦的研討會時表示,港府打壓樓市辣招的法理基礎薄弱,他並不支持通過法案。

謝偉俊指出,《基本法》第5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變。」謝偉俊認為辣招明顯是稅制的改變,所以不符合50年不變的原則。

辣招改變稅制 不符50年不變
謝偉俊又指《基本法》第10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謝偉俊指辣招下以有限公司名義置業要徵重稅,便是牴觸了「法人財產」的權利,而非港人買樓要付買家印花稅,也是牴觸了「外來投資」受法律保護的精神。

牴觸「外來投資」受法律保護
此外,謝偉俊指政府常引用《基本法》第108條為辣招作辯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然而,他說﹕「香港現在稅收不足,要增稅應付開支嗎?而有關條文,只說政府有權收稅,但沒說可以用稅項來做罰則,來限制港人的自由和權利!」

謝偉俊表示,在香港法例下,若市民覺得政府的立法或政策不合理,確可以有權在法例生效後3個月申請司法覆核,但卻要面對重大的法律風險,因一旦敗訴,便可能要被罰巨額堂費。他又以自己為例,曾以「公義」來挑戰律師公會,結會落得慘痛收場,所以一般市民未必可以隨便提出司法覆核,「更何况面對立法會一班對法律精通的人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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